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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基1990[013号])
【时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部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0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1990年06月06日
【文  号】 教基1990(013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各级中小学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在恢复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学研究,总结推广教学经验,积极组织教改实验,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以及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当前有些地方的教学研究工作在指导思想和工作职能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教研人员数量不足,有的经济待遇不够落实,教研经费也比较紧缺,致使教研室工作还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形势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级教研室的作用,现就改进和加强教研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教研室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需要。为此,在工作方针上,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立足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为全面提高未来劳动者和整个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

  2.必须立足于大面积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要深入基层,深入教学第一线,面向所有的学校,面向全体学生,使他们都能在各自基础上获得充分发展和不断提高。

  3.必须立足于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文化、业务素质,热情帮助教师探索、掌握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二、教研室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中小学教学研究和学科教学业务管理的事业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1.根据中小学教学需要,研究教育思想、教学理论、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学科教学评价等。

  2.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使用教材的意见,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根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组织编写乡土教材和补充教材。

  4.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帮助广大教师执行教学计划,钻研、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5.总结、推广教学经验,组织教改实验,探索教学规律,推动教学改革。

  6.指导和帮助教师开展学科课外活动。

  7.组织对学科教学的检查和质量评估,研究考试方法的改革。

  各级教研室都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要深入基层,深入教学第一线,与教师亲密合作,真诚地为基层服务,为教师服务。要加强科学试验,各级教研室均应立即建立自己的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验点和示范点,注意培养和依靠当地各学科的教学骨干开展教研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学校和不同水平教师具体帮助,分类指导。要坚决抵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行为,不搞应试教学,不乱编滥印复习资料、习题集、练习册之类东西,除毕业考试外,不组织各种形式的统考。
  三、省、地(市)、县(区)都要设立教学研究室。各级教研室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教研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在方针上对中小学教研工作进行指导。
  省、地(市)、县(区)各级教研室在职责上应有明确、合理的分工,各有侧重。具体职责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各级教研室的机构,可以单独建制,也可同教育科学研究所或教师进修院校联合设置。具体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教研室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教育科研部门、教师进修部门、督导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处、科、股的协调,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提高综合效益。
  教研室的教学研究人员原则上应按中小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门类进行配备。其编制数额,应本着精干原则,参照当地教育事业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编制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教研室还可以选聘兼职教研员,组成专兼职结合的教研队伍。
  四、教研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使自己达到下列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学习,勇于创新,注重师德,做中小学教师的表率。
  2.有系统、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素养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开展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教学工作的水平和组织管理工作的能力。
  3.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科学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教学第一线服务。专职教研员要定期轮流到
学校上课,使教学研究与教学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五、教研室的教学研究人员可以按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聘职务。设在教科所或教育学院的教研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科研或高教职务系列评聘职务,并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教研室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可根据教研室工作需要、队伍结构及编制的实际情况确定。
  要保证教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并保证他们有一定的进修学习时间。
  鼓励教研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对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教研室(所)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出发,保证教研室的经费。除拨给经常性经费外,还应按工作需要拨给专项业务费,以保证教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还要逐步改善教研工作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教研设备等。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教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教研室工作的领导。要经常了解情况,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教研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出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领域内的业务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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