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直管)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家长委员会是家长与学校沟通交流的桥梁和平台,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家长委员会,是构建“三位一体”育人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有利于改善家校关系,促进家校和谐,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家长委员会的性质、权利和义务
(一)家长委员会的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对学校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咨询的自治性组织。家长委员会与学校教育机构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都要根据学校自身特点、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坚持科学、务实、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区(市)县可建立区域性的家长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所辖区域内的家长委员会工作。
(二)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知情权。即知悉、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学校资源配置情况、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等。
2.参与决策权。即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就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食堂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3.评价权。即对学校、校长、教师考核评价的权利。根据相关考评办法,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评价机构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考核评价工作。
4.质询权。即向学校进行质疑或询问的权力。以书面方式与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就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等问题进行质询。
5.监督权。即监督学校及校长、教师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对学校依法办学、教育行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等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三)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维护学校和谐发展的义务。协助学校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矛盾;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协助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活动。
2.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的义务。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及支持。
3.整合资源支持学校的义务。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及时向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与学校共同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4.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义务。主动与社区、媒体、青少年教育组织等保持横向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家庭及社会环境。
5.开展家长教育工作的义务。拟定家长学校工作方案,做好家长学校工作;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积极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家长委员会的规范建设
(一)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任职条件
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按照不低于班级人数20%的比例推举产生;年级、学校及区(市)县家长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规模,合理确定相应比例的委员人数,委员的总人数为单数。
各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联络人员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要兼顾不同行业,且须遴选1名社区代表为各级家长委员会的正式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声望的社会人士、社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的志愿者、校外辅导员、模范人物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等作为“特邀”委员,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2.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3.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二)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1.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自荐和推荐的基础上,由全班家长投票选举产生。
2.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原则上,每班至少有1名班级家长委员作为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委员。
3.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同时吸纳“特邀”委员。
4.区(市)县家长委员会委员在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同时吸纳“特邀”委员。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作为区(市)县家长委员会的推荐人选。
(三)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家长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私自指定、委派或撤换家长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
2.家长委员会委员受原选举人群的监督。原选举人群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时须经原选举人群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家长委员会相关规定者,可依据情况由家长委员会按其原产生办法和程序进行撤换。
3.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当届任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家长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选举下届委员、主任委员。
4.对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或变更人员及其有关情况,家长委员会应在产生或变更后,在学校公示三日。
5.家长委员会委员因学生转学等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即不再具备其所任家长委员会委员资格,空缺委员按照上述第(一)、(二)条款中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四、家长委员会的机制建设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保障家长委员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家长委员会应在家长委员会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调研与沟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志愿服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二)实行配证上岗。学校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给委员、主任委员颁发家长委员会委员证,以便于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随时到校调研、督查学校、年级或班级工作。
(三)建立例会机制。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例会两次以上。年级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例会两次以上。班级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定内容应及时公开发布。
(四)完善评价考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搭建家长委员会工作交流平台,建立评价奖励机制,以评促建,以评培优,定期举办家长委员会工作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评选“家长委员会建设示范学校”,对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以推动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五、家长委员会的工作保障
(一)提供办公条件。家长委员会办公场所与设施,原则上由学校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学校应为家长委员会提供专门的办公地点,设立执行秘书1名,负责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加强人员保障。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指导委员会,确定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统筹管理协调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工作。学校要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安排年级主任具体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与学校间的工作对接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各班主任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的联络员负责协调年级、学校间的工作。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家长公布,便于家长沟通情况、反映问题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从学校管理经费中列支,确保各级家长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把涉及家长委员会的投入,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逐年加大投入,确保家长委员会工作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