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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职业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视程度与投入力度。21世纪以来,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公共职业教育投入力度普遍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其中,芬兰的公共职业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最高,2003年和2007年分别为1.07%和1.05%;荷兰的公共职业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003年和2007年也处在1%左右;德国虽然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2007年仍达到了0.59%。法国则一直保持在0.48%的水平上。

  在中国,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度量了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投入,大致相当于国际上使用的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概念。近年来,我国也逐步加大了在职业教育上的财政投入力度。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从2005年的399.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162.1亿元,占GDP的比重从0.22%提升到 0.34%。但是,与上述欧洲国家相比,我国职业教育的财政性投入规模仍然明显偏低。

  从我国历史上来看,目前的职业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规模也并不算高。1994年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占GDP的比例为0.24%。此后,出现了持续下降。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对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占GDP的比例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仍然低于1994年的水平,这显然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在国际比较中,我们发现欧洲部分国家的政府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上的财政投入非常接近,公共职业教育支出和公共普通教育支出的比值平均为0.79∶1。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均经费同普通本科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据统计,我国地方高职高专的生均经费为19.52元,而高等本科的生均经费为 31.06元,二者的比值为0.63∶1。

  世界各国普遍强调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经费中来自政府投入的比例高达 90%,美国为76%,英国为75%,新西兰为70%,加拿大最低为 65%。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事业收入以及企业办学拨款等。目前,财政性经费和预算内经费占职业教育总经费的比重分别增加到56.64%和50%。但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除政府部门以外,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从来都离不开民间经济主体的参与。因此,我国政府一方面应加大在职业教育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应采取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民间经济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事实上,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业已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各级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办学用地以及社会教育捐赠等方面,在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目前来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发展教育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缺乏特别针对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的经验,我国政府可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

  适当提高针对职业教育的社会捐赠的超额扣除比例。依据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社会捐赠的扣除比例是其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即企业捐赠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12%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一比例总体上较好地兼顾了我国当前的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但与国外部分国家相比仍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特别是为了更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今后,可适当将针对职业教育的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到20%,个人扣除比例提高到50%。

  允许民间职业培训机构购买用于培训的机器设备等费用的纳税扣除。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并没有针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购买用于培训的机器设备等费用的纳税扣除,只有对于进口设备的关税免除。为了减轻民间职业培训机构的费用成本,鼓励民间经济主体更多地参与职业教育培训,今后可考虑允许民间职业培训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购买用于培训的机器设备等费用按照50%或80%的比例进行扣除。

  提高企业提供实习的税收激励,规范税收减免范围。我国《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是,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参考国外相关优惠措施,可将提供实习企业的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纳入税收减免,同时根据实习培训专业、内容、方式分类确定减免额度。

  针对企业聘用职业教育学生提供税收激励。我国还没有针对吸纳持有职业教育学历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2006年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参考类似优惠政策,可允许企业聘用持职业教育学历的应届毕业学生,1~3年内享有定额的税收减免。

  适当提高企业培训支出的限额税收扣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今后,应首先保障企业提取工资总额1.5%的最低限额,同时将税收扣除的比例提高到5%,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力度。

  允许个人接受职业教育、在职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的纳税扣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没有针对个人接受职业教育、在职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的纳税扣除。今后,可考虑将个人接受职业教育或在职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或一定比例扣除。(来源:《学习时报》2013年10月7日;作者:崔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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